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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代理只是指人事管理的一種方式,不能確台中粗工定是否臨時工,不過目前政府及事業單位用工多出現這種形式,多為臨時工。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機構(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高雄臨時工法規要求,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有關人事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只受雙方簽定的聘用合同的約束。用人單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而勞動者則享有充分的擇業自主權和流動的權利,真正實現了“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轉變。按照各地人事部門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由當地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個人可委托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人事代理立戶登記。

  人事代理台中臨時工制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按照國家人事政策的要求,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托,代理其相關的人事、人才業務。根據中組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黨委台中人力派遣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按照各地人事部門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由當地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個人可委托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人事代理立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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